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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试 行)

发布时间: 2014-06-20| 浏览次数: 1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奖励的先进个人或单位,由学校颁发奖牌(或奖状)和奖金。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教学工作奖励基金,用于支持各种教学工作奖励。
第二章 教学奖励的设置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奖励涵盖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管理等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六条 教学奖励的设置与奖励标准如下:
(一)重点(特色)学科奖
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特色)学科的团队,分别奖励3000元、20000元、50000元。
(二)重点(特色)专业(群)奖
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群)的团队,分别奖励3000元、20000元、50000元。
(三)精品资源共享课奖
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团队,分别奖励1000元、10000元、30000元。
(四)教材奖
教材类奖励是对由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任第一主编(未设主编则为第一编著者),获得校级以上精品教材或已列入国家级、省级规划并已正式出版的教材进行的奖励。精品教材按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00元、5000元、10000元;规划教材按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5000元。
(五)教学名师奖
教学名师奖原则上从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师德高尚、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任务、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丰富、课堂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中评选产生。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者,学校将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20000元奖励。
(六)优秀教学团队奖
优秀教学团队必须在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课程组、实习指导组、实验(实训)室等)中选拔。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将分别给予3000元、20000元、50000元奖励。
(七)优秀指导教师奖
优秀指导教师奖主要是奖励在毕业论文(设计)等指导工作中表现突出并作出较大成绩的教师。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指导教师者,学校将按项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5000元奖励。
(八)教学竞赛奖
教学竞赛奖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视频)、说课(说课程)、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等方面的奖项。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学校将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学校将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学校将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九)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是指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方面,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所取得的成果。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5000元;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20000元。
(十)教学管理奖
教学管理奖包括“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和“教学管理先进个人”两个奖项。
校级教学管理先进单位为教学单位总数的20—30%,学校除对受表彰的教学单位授予“教学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外,各奖励5000元;校级教学管理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章 教学工作奖励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奖是省级及其以上教学工作奖申报评选的基础,各级各类奖项的评选或推荐,均须坚持民主推荐、公开竞争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以根据学校设立的奖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教学工作奖励管理办法。
第九条 校级教学工作奖的评选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在教学单位推荐、初选的基础上审核和组织评审,确保评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省级及其以上的教学获奖,由教务处在相应的校级教学工作奖中组织评选、推荐、报送。
第十条 校级教学工作奖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省级及其以上的教学获奖,每学期末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申报,教务处统计、汇总、审核、制表后,学校统一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称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奖项是指由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评奖,其所辖教指委主办的各类评奖按相应级别依次降低等级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各级各类教学工作奖励项目的评选或推荐办法。
第十三条 因教学建设需要设立其他奖项,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设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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